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Tue Apr 10 11:03:21 CST 2012 点击数: 3610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123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和民政部决定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的类别与形式

  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也可以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审计。

  (一)年度审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单独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基金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与其同级的财政、税务部门。

  (二)离任和换届审计。

  1.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2.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审计。

  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二、审计经费来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审计经费由下列一项或多项来源构成:

  (一)基金会自行承担。

  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要求,自行承担审计费用。

  (二)财政资金。

  按照基金会管理权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使用:

  1.基金会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资助申请,登记管理机关视困难程度给予全额或一定比例的资助。相关申请和管理办法由登记管理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对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透明、公益项目运作规范、评估等级较高且同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奖励形式全额或部分承担审计费用。

  3.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进行的审计,审计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公益审计。

  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具体开展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时应当予以考虑。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

  (一)选聘范围。

  对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二)选聘方式。

   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上述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相关要求

  加强审计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既是提高基金会公信力的有效举措,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做好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的业务培训,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基金会应当深刻领会加强和完善审计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金会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

  (三)参与基金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施行。考虑到基金会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如确有必要,基金会在参加2011年年度检查工作时可以继续聘请原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但在2012年年检工作启动时,必须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 民政部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政策解读】

20111226,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已经引入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要求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都要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由于对审计范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审计机构的要求以及审计资金的来源等内容没有相应的政策来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执行效力和效果有所欠缺。在这样的背景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制度安排提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以增加基金会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赠人更放心地为公益事业捐款,同时也促进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认可度。

  问:请谈谈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答: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提高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一是有助于增强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益资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础。《通知》要求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离任和换届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都要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另外,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还有助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效果,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创新基金会财务监督机制和提高公益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和监督作用,有助于弥补现行基金会财务监督体制的不足,形成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基金会内部审计协调运作、互为补充的监督体系,确保公益资金投入与使用的安全、规范、透明和高效,提高公益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有力支撑。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有助于提升基金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基金会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能力;有助于强化基金会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意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运行效果,促进基金会的反腐倡廉建设。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过程。

  答: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民政部作为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和透明度的积极作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通知各项要求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一)广泛研讨论证。财政部会计司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充分听取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起草制定通知。

  (二)内部征集意见。根据通知所涉内容,财政部会计司有针对性地征求了部内预算司、国库司、社保司和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征求了部内财务司的意见。根据内部意见反馈情况,联合工作组对通知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补充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集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和民政部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近一个月,共收到来自各省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若干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意见50余份。联合工作组根据各方意见,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正式印发。

  问:通知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内容和形式有何要求?

  答:本通知规范的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采取年度工作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专项审计三种方式,对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的财务管理情况、理事会运作情况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审计。《通知》出台之前,《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引入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基金会的年度工作审计和离任换届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出台不仅重新强调了年度工作审计和离任换届审计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首次引入了专项审计这一形式。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项目,以及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因参与处理像汶川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都要进行专项审计,并且要将审计报告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这就为社会公众全面深入了解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募捐资金使用等情况提供更为准确和权威的依据,同时也将进一步确保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使用捐赠款物的规范性和公开透明。

  问:通知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的来源有何考虑?

  答: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主要有三项来源:

  (一)基金会自行承担。这是基金会审计经费的主要来源。基金会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

  (二)财政资金补助。财政资金补助是指按照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基金会审计经费进行补助。财政资金的使用仅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基金会因资金困难无法独立承担审计费用;二是民政部门以鼓励或奖励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会的审计费用予以补助;三是民政部门出于监管需要委托事务所对基金会实施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

  (三)事务所公益审计。事务所公益审计是指事务所在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免费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较低价格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在实践中,已经有一批规模较大、声誉较高、质量较好的事务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有效提高了基金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减轻了部分基金会的财务压力。为鼓励事务所继续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通知明确指出,事务所提供公益审计服务视同履行社会责任,在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区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时予以考虑。

  问:哪些事务所可以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

  答:本通知颁布实施之前,原则上所有的事务所都可以为基金会提供审计服务。近年来,一些事务所在从事基金会审计工作过程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的高度认可,但仍有极个别规模小、质量差的事务所滥竽充数,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信度较低,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考虑到基金会审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对事务所的选聘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对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选聘的事务所必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这类事务所在执业质量、治理结构、管理水平和品牌声誉等方面均居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合理保证基金会审计工作质量,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基金会财务透明度的信心和信任度。(2)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600万元以上。这类事务所既具有类似审计工作经验,又具备一定的业务规模和人才储备,能够胜任基金会审计工作,并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出于同样的考虑,对于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选聘的事务所应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1)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2)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问:财政部和民政部对贯彻实施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的贯彻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努力。

  财政部和民政部将尽快起草出台基金会审计业务指引,并共同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培训,确保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基金会审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定期对事务所开展基金会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提高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社会认可度。

  各级民政部门将在基金会年度检查工作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执行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会等相关公益组织严格按照《通知》开展活动。

  各基金会要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基金会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

  参与基金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承担公民义务、履行社会责任,增强基金会审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保证审计质量为核心,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审计工作。